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通过查询律渐官网得知: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正规的租赁公司,车辆正常的保养费用和正常损坏维修的费用包括车辆故障修理费是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如果是相撞或刮蹭意外导致的损坏那么就用户出。
主要还是看损坏程度,如果是小问题,修复后不影响行车安全则以修复为主,如果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则肯定是帮车主更换,前提都是以车辆能否安全行驶。
对于无法修复的零部件,保险公司会赞同更换零部件。但这都是基于汽车经修复能达到安全行驶的状态为前提,假如修理员与定损员都认为即使某些零部件修复后,汽车在安全行驶方面仍存在隐患,这时保险公司也应该作出更换零部件的决定。
但是,对于哪些零部件在修复后会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目前并没有一个标准。这时,消费者就需要一个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公正的协调,比如通过保险代理公司。
车辆维修费之税费承担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从该条的规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该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受损车辆必然需要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二)保险法的规定。车辆修理机构收取税率为17%的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该税额的发生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车辆受损后必然产生的费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系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一个正常、合法、合理的渠道。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得更加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产生的“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即只要是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费用就应赔偿,而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中显然就必然包括维修车辆的税费。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条款中所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显然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向投保人提供该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